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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

不明原因采食量偏低的处理方法

   鸡的采食量不升主要和胃肠,胰脏功能,以及肝功能有关,剖检不见病变,可以不考虑病毒或者细菌病;建议治疗时以健胃,保肝,增强胃肠动力为主,健胃可以用中药健胃散或脾胃健,保肝可以用维生素C等,增强胃肠动力可以用维生素B等。
12-29

警惕非瘟、口蹄疫、蓝耳等疫病流行!官方发布《洪涝灾害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指南》

  洪涝灾害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指南   发生洪涝灾害时,大量畜禽因灾死亡,尸体腐烂,病原容易感染扩散,土壤中的大量病原微生物暴露,易污染水源等环境;畜禽抵抗力下降,容易受到疫病侵袭,造成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以及血吸虫病、炭疽、猪链球菌病、钩端螺旋体等多种人畜共患病的发生和流行。   为做好灾后新冠肺炎防控和动物防疫工作,灾区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及时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二是对饲养场、屠宰场、交易市场和畜禽尸体处理等场所进行全面消毒;三是加强生物安全防护措施和动物疫病免疫接种;四是加强饲养管理,确保畜禽饲料和饮水安全,确保养殖环境卫生等;五是做好灾区工作人员的新冠肺炎的防护,工作人员在处置病死动物时要按照要求穿好防护服、戴口罩、勤洗手等,加强个人卫生防护;一旦发现工作人员有疑似新冠肺炎病症,及时报告卫健部门。   一、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发生洪涝灾害时,由于死亡畜禽体内带有大量微生物,如不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任其腐烂发臭,病菌会到处扩散,不仅污染环境,还容易引发人畜共患病。参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处理病死动物。   (一)处理方法   及时打捞死亡畜禽尸体,**焚烧、化制等方法进行专业无害化处理,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选择深埋,深埋应选择高岗地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行焚烧后深埋处理。   (二)灾区畜禽尸体深埋处理技术要点   1.设施设备。根据死亡动物处理数量大小,准备好作业工具,如卡车(在卡车底层接触面铺垫塑料薄膜)、拖拉机、挖掘机、推土机、装卸工具、动物尸体装运袋(**好密封)等。运输车辆应防止体液渗漏,接触面应易于反复清洗消毒。   2.畜禽尸体运输。动物尸体**好装入密封袋,运输车辆密闭防渗,车辆和相关运输设施离开圈舍和掩埋点时应进行消毒。动物尸体不得与食品、活畜禽同车运送。   3.畜禽深埋坑选择。有足够封土掩盖,土壤渗透性不高(如土壤渗透性较高,掩埋点坑底至少高于地下水位1米),与江河、湖泊、池塘、井水等水体有一定距离,至少100米~150米,另外要考虑便于动物尸体运抵,避开公共视野,距离居民区至少100米,避开泄洪道、洪水经常冲刷之地和岩石层。   特定情况下,饲养场死亡动物可考虑就地掩埋。零散小动物(如鸡等)可掩埋在树根下等地方。   4.掩埋坑体的挖掘。坑体体积一般为动物尸体体积的2倍到4倍。坑体宽度一般不小于1.2米,深度一般为2米,不超过3米,长度要能够容纳所有死亡动物。坑底应相对平坦。。坑体体积可按动物尸体估计重量计算:动物尸体体积(立方米)=动物尸体估计重量(千克)/1000。   5.掩埋方法及要求。在掩埋坑底铺撒生石灰,然后铺设一些可燃烧物质;再将尸体置于坑中后,浇上燃油进行焚烧,待焚烧过后,加土覆盖,覆盖土层厚度不得低于1.5米。当小动物尸体数量较大时,可分层焚烧掩埋,每层尸体厚度一般不超过0.3米,中间铺设可燃烧物质至少0.3米,依次分层焚烧掩埋,**后覆盖土层厚度不得低于1.5米。掩埋过程中,掩土不得压实,以免影响自然腐化。掩埋后,应防止野生动物(野狗、野猫等)刨挖。   6.在无害化处理场周边拉设警戒线和警告牌。防止人员误入发生危险;按要求安排工作人员定时巡查,防止不法分子盗挖畜禽尸体倒卖。   7.对因炭疽等共患病死亡的畜禽尸体,禁止解剖,**不能直接进行掩埋处置;尸体必须先焚烧处理,待焚烧彻底后再将焚烧物质一同深埋。   8.对在野外发现的动物尸体也要及时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工作人员的防护安全   一是工作人员在无害化处置作业时,要穿戴防护服、橡胶手套、口罩、护目镜和胶靴。二是处置完毕后及时清洗消毒,接受健康监测,出现不良症状时应尽快到卫生部门检查。   (四)畜禽排泄物及污水处理   畜禽粪便、垫草、污水都必须全部进入沼气池或集中堆积,密闭发酵42天后方可还田使用;对于少量的粪便或垫草可晾晒、干制后集中焚烧处理;饲养场的污水必须经3次沉淀,流出的清水才可排出。   (五)告知养殖户,严禁向水源、河流、路边等处随意丢弃畜禽尸体。   二、消毒   洪涝灾区连续遭受强降雨,死亡畜禽和各种污物随水流动,水源等环境易受到污染。同时,土壤中的病原被雨水冲出来,也会引发疫病。为消灭环境中病原体,切断传播途径,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流行,保障人畜健康,必须进行大消毒。灾区畜牧兽医部门要指导受灾养殖场(户)开展消毒工作,指导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落实卫生消毒措施,防止发生疫情。   (一)消毒范围   洪灾过后要指导灾区养殖场(户)做好圈舍及周围环境的清扫消毒工作。一要做好圈舍环境的清扫工作,防止野生动物侵入,消灭老鼠和蚊蝇;二要对所有圈舍进行一次全面消毒。消毒重点是畜禽舍、屠宰场(点)、畜禽及其产品加工、销售场地、仓库、中转场地、畜禽交易市场、饮水源、畜禽运输车辆、用具等;特别是是对死亡动物的圈舍进行彻底、多次消毒。   1.圈舍及环境消毒:灾后要对圈舍和周围环境进行彻底的清理消毒。一是对倒塌的圈舍进行消毒,重点是对死亡动物的和圈舍进行彻底进行消毒;二是对可继续使用的养殖场消毒,大型养殖场要定期清扫,定期用消毒剂消毒,保持圈舍清洁和环境卫生,防止野生动物侵入,消灭老鼠和蚊蝇。小型养殖场及散养户,重点是经常性地清扫圈舍和处理粪便,保持清洁。如发生疫情,要采用化学消毒药品或消毒剂进行消毒。三是对重建的圈舍消毒,除按常规消毒外,灾后还应根据疾病的流行情况增加消毒次数,选择合适的消毒药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沼气池,发酵处理粪便,防止蚊蝇滋生。   2.活畜禽交易市场的消毒管理:用刺激性小的消毒剂,进行带鸡和带猪等畜禽体表消毒,对畜禽交易场所、运输车辆和笼具等进行清扫消毒;要建立定期的休市消毒制度。   (二)常用消毒药品及使用方法   1.生石灰:适用刷棚圈墙壁、桩柱及地面的铺洒消毒等。石灰水的配制方法:1公斤生石灰加4~9公斤水。先将生石灰放在桶内,加少量水使其溶解,然后加足水量。石灰水要现配现用,放置时间过长会失效。   2.烧碱:2%烧碱溶液可用于消毒棚圈、场地、用具和车辆等。3%~5%的烧碱溶液,可消毒被炭疽芽孢污染的地面。消毒棚圈时,将家畜赶(牵)出栏圈,经半天时间,将消毒过的饲槽、水槽、水泥地或木板地用水冲洗后,再让家畜进圈。   3.过氧乙酸:2%~5%的过氧乙酸溶液,可喷雾消毒棚圈、场地、墙壁、用具、车船、粪便等。   4.复合酚:复合酚100~300倍液适用于消毒畜舍、场地、污物等。   5.季铵盐类:用3000倍稀释液喷洒、冲洗、浸渍,可用来消毒畜舍、环境、机械、器具、种蛋等。季铵盐类2000倍液可用于紧急预防畜禽舍的消毒。季铵盐类10000~20000倍稀释液可预防储水塔、饮水器被污物堵塞,可以杀死微生物、除藻、除臭、改善水质。   此外,(可选用灭毒杀、杀毒霸、杀毒先锋)氯制剂、碘制剂、酸制剂等消毒剂,按说明书要求配制后对圈舍环境、器械等进行消毒。   (三)消毒次数   要保证消毒频率。灾后环境至少每周消毒两次,圈舍可带畜禽每周消毒3~4次。一旦发生疫情,应增加消毒次数,并对消毒效果进行监测。   要保证消毒药物的有效浓度;防止酸碱消毒剂混用,影响消毒效果。   (四)工作人员消毒   工作人员完成无害化处置工作和消毒工作后,应将脱下的防护服、手套、口罩等集中焚烧处理;接触污染物后,应使用免洗手消毒剂涂擦双手,消毒作用时间应不低于1分钟,然后用水清洗。   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和监测工作   规模养殖场户要结合防控实际,切实做好非洲猪瘟生物安全工作,做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补免工作,对免疫抗体不合格的畜禽要及时补免。   (一)加强免疫,切实提高畜禽自身抵抗力   免疫是防控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有效措施。要根据应急监测情况,对抗体水平低、即将超过免疫保护期和新补栏畜禽尽快开展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禽流感、口蹄疫和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补免和强化免疫工作。重点对规模养殖场户抗体水平开展检测,确保规模场免疫抗体水平。要特别强化母猪、断奶仔猪免疫工作,做到应免尽免。要结合当地流行情况,对老疫区、人口密集区和临时人员安置点周边地区等开展紧急免疫。要面向基层防疫人员和广大养殖户,积极开展《动物防疫法》和动物疫病防控知识宣传,切实提高基层防疫人员的防疫水平和养殖户的自主防疫意识。   (二)加强监测,及时消除疫情隐患   要进一步加大受灾地区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重点对规模养殖场(户)、曾经发生过疫情的地区和其他高风险地区畜禽集中开展抗体检测工作。发现疫情要及时采样送检,做好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综合分析疫情发生原因。根据监测结果,灾区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县、乡包片兽医要加大养殖场(户)的巡查力度,发现疫情及时报告,及时处置。   四、预防霉变饲料中毒及饲养管理   (一)预防霉变饲料中毒   灾区连降大雨,湿度大,易引起饲料霉变,霉变饲料中霉菌能引起动物中毒。中毒后,动物一般体温正常,粪便干燥,有呕吐症状。母猪不孕并有流产现象。有的出现神经症状,严重的出现死亡。全身多处部位包括内脏出血,肝脏有坏死。   霉变饲料中毒没有有效治疗方法,重在预防,严禁饲喂腐败、变质或霉变的饲料。霉变饲料可集中焚烧或还田处理;注意饲料的保质期,防止食用过期饲料。   (二)加强饲养管理   一要尽快疏通畜禽养殖场的排水通道,排除畜舍内的积水,修复、加固破损的畜舍,不能及时修复的,应尽快将畜禽转移至干燥、安全地带。二要创造良好的饲养环境,保持畜舍内的卫生,及时清理粪便,做好通风工作。三要供给营养丰富的饲料和清洁的饮水。饲料要少添勤喂,避免发霉。在饮水中可加入复合维生素B和Vc,增强畜禽抵抗力,增加食欲,消除应激。四要加强种畜禽的饲养,做好母畜的保胎,对已流产的母畜,要增加营养,及时配种,同时加强仔畜的保育工作。五要对低龄、体弱、伤残、病情严重的畜禽及时淘汰,降低饲养成本。商品畜禽达到出栏标准的要尽快出栏,降低饲养密度。
12-29

环保整治动真格 制药企业淘汰战持续“高能”

  笔者了解到,目前至少有61个地方政府被生态环境部约谈,主要目的就是督促地方政府落实整改具体污染问题。   环保已提升至国家层面,而“宁肯不要钱,也不要污染”、“金山银山步入绿水青山”的理念正鞭策着制药企业直面污染难题。对此,相关专家表示:“环保督查正在拉开药企淘汰战的大幕,一批药企的出局不是输在市场,而是输在环保。这场大战还将持续‘高能’。”   为避免在环保问题上终止发展路,制药企业有两种路可供选择:一种是加大投入,购置环保型制药设备改进技术;另一种则是通过优化生产环节,减少污染物的产生。然而,对于大部分制药企业而言,这两种路都不容易。   我国是制药业大国,虽然起步晚,但凭借资源优势以及不断提高的技术水平,国内制药行业也是风生水起,一些龙头制药企业正“走出国门”,“迈向国际”,为中国制药品牌打响**度。但总体而言,在国内制药企业队伍中,大多还是以中小型企业为主,队伍也依然呈现着“小而散”的特点。   中小型制药企业占据大多数意味着,在解决污染问题方面,这类制药企业很是“吃力”。以原料药为例,我国是原料药大国,拥有众多原料药企业,其中,小型企业的占比为77.04%,但收入仅为40%;大型企业占比为4.17%,收入为33%。就中小型原料药企业来说,在环保整治动真格的当下,巨大的环保投入以及技术水平的限制无疑给这类企业来了当头一棒。   尽管如此,仍有一些制药企业在为美丽中国的建设而行动。比如某制药企业就通过与环保型制药设备企业的合作,打开了绿色发展的大门。该制药设备企业可为制药企业提供全面的废水处理方案,并且能够根据制药企业的水样和处理要求,定制出完善的设备投资和运行成本平衡兼顾的蒸发系统。   也有制药企业将环保压力转化成核心竞争力,如以输液、粉针、冻干粉针为主要产品的一家制药企业就在环保整治上投入了重金。据悉,该制药企业在环保方面的投入已超20多亿,并且在大力度的整治下,企业项目顺利通过了环保验收,市场地位和核心竞争力都有了显著提高。   还有企业选择通过优化技术的方式为绿色生产加码助力,如一制药企业利用萃取精馏法回收低浓度醋酸的技术,实现了产业化和资源的循环利用。该企业引进先进的酶解技术,替代有机溶媒作反应介质,加强有机溶媒的回收利用,实现“绿色”排放。   “建设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不应是口号,制药企业应真正拿出实际行动,做出成效。虽然很多中小型制药企业在解决污染问题方面有许多困难,但环保已是大势所趋,制药企业队伍的精简化也是现实,而“谁能保持不受环保问题影响,谁就占据优势”的趋势将在环保整治动真格的大背景下更为明显。   因此,不管制药企业的规模是大是小;不管是否有资金和技术能力解决污染难题;不管市场竞争有多激烈,制药企业都不应在环境这件事情上心存侥幸,而应认清现实,尽其所能为建设美丽中国出力。总有一天,制药行业会摆脱“污染大户”的形象,想绿色、节能、环保的发展方向靠拢。
12-29

美国辉宝宣布研发非洲猪瘟疫苗取得重大突破

  7月9日讯,美国辉宝动物保健公司于美国东部时间7月8日宣布,在非洲猪瘟疫苗(ASF)的研发上取得重大进展,该公司正在申请专利保护。   疫苗研发过程中的这一重要步骤,涉及到一组“肽”的鉴定,这组肽显示出很强的潜力,可以被制成一种针对非洲猪瘟的疫苗。   从辉宝中国业务发展部了解到,他们考虑将组建合资公司,后续可能将非洲猪瘟疫苗的生产地设在中国。
12-29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新版兽药GMP过渡期内实施兽药委托生产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为积极推动《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0〕第3号,以下简称“新版兽药GMP”)的贯彻实施工作,鼓励支持兽药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升级改造,保障兽药供应稳定,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我部决定在新版兽药GMP过渡期内实施兽药委托生产。经向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后,进行兽药GMP改造的兽药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委托方”)在升级改造期间可委托其他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兽药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受托方”)生产委托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兽药。现就兽药委托生产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委托生产实施范围   (一)本通知所称兽药委托生产,是指境内现有兽药生产企业(委托方)因对原生产设施等进行重建、改建导致其原有生产条件不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将其持有批准文号的兽药生产全过程委托给其他兽药生产企业(受托方)的行为。   (二)2019年以来被列入农业农村部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监督抽检被发现产品有非法添加或出现3批次以上不合格的、严重违反《兽药管理条例》或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兽药生产企业不可作为委托方和受托方。   (三)委托生产期限**长不得超过2022年5月31日。   二、委托生产实施条件   (一)委托方在实施委托前,应具备与拟委托生产兽药相关的所有行政审批证明文件,且均在有效期内。   (二)受托方应具备与委托方拟委托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同品种批准文号批件,且《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均在有效期内。   (三)受托方《兽药生产许可证》过期或生产设施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有关兽药生产法定条件的,不得继续从事有关兽药生产活动。   (四)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质量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体规定双方在兽药委托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质量责任及相关技术事项,且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兽药管理的法律法规。   (五)委托方对委托生产的兽药质量负全部责任。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生产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考核,确认受托方具有受托生产的条件和能力。委托生产期间,委托方应当对委托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委托生产兽药的放行审核和批准以及二维码追溯实施工作(包括二维码下载、上传入库和出库数据等)。   (六)受托方应当严格执行质量协议,有效控制生产过程,确保委托生产的兽药质量及其生产过程符合兽药注册和新版兽药GMP的要求。   (七)兽用麻醉药品、兽用精神药品不得委托生产。农业农村部将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调整不得委托生产的兽药范围。   三、实施委托生产需提交的报告资料   (一)《兽药生产企业实施新版兽药GMP升级改造期间委托生产报告表》(附件1)。   (二)委托方和受托方持有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委托方拟委托生产兽药的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如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等。同时提供受托方持有的与委托方拟委托生产兽药相同品种的批准文号批件复印件。   (四)委托方拟委托生产兽药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实样和委托生产兽药拟采用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样稿。   (五)委托方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生产质量管理情况的考核报告。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 受托方的技术人员,厂房、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和能力,以及质检机构、检测设备等质量保证体系能否满足拟委托生产兽药的需要。2. 委托方和受托方关键生产工艺的设备名称、型号、技术参数和产能,以及委托生产前后批量变化情况的对比分析。3. 委托方拟委托生产兽药的原料药来源、生产工艺、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并就受托方与委托方的一致性进行说明。4. 委托实施前在受托方试生产的1批拟委托加工兽药的批生产和批检验记录,及与委托方原产兽药质量一致性对比分析。5. 委托方升级改造方案,明确改造时间进度。同时提供受托方在提供委托生产服务期间不进行有关升级改造的声明。6.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六)委托生产合同。合同应包括质量协议,要按照新版兽药GMP相关要求,明确规定双方在兽药委托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质量责任及相关技术事项,特别是要明确原辅料、包装材料的采购、检验和放行以及产品检验、放行中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如委托方具备符合法定检验条件的,产品检验可由委托方承担,生产记录应保存在受托方。   (七)委托方对拟委托加工产品上市后的产品质量及法律责任负全部责任的承诺书。   四、委托生产报告程序   (一)跨省委托生产报告程序1. 在委托生产前至少10个工作日,委托方和受托方分别向本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交实施委托生产需提交的报告资料。材料齐全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接收;材料不全的,通知委托方(受托方)补齐材料。2. 委托生产合同提前终止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在终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交终止委托生产的报告。3. 委托方和受托方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相关报告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委托生产以及企业终止委托生产情况通知委托方和受托方所在地市级或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二)省内委托生产报告程序1. 在委托生产前至少10个工作日,由委托方向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交实施委托生产需提交的报告资料。2. 委托生产合同提前终止的,委托方应在终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交终止委托生产的报告。3.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相关报告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委托生产以及企业终止委托生产情况通知委托方和受托方所在地市级或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五、委托生产监督管理   (一)对已报告并实施委托生产的兽药,委托方应在该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生产企业”项下标明委托方和受托方企业名称及其地址。   (二)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接收企业提交的委托生产报告资料或终止委托生产报告资料后,由委托方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填写《兽药生产企业实施新版兽药GMP升级改造期间委托生产情况汇总表》(附件2),并将电子表格报送我部畜牧兽医局(shouyao001@126.com)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ivdc_zljdc@163.com)。请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开辟专栏,在收到委托生产情况汇总表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委托生产信息,供全国各地查阅。   (三)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组织做好对相关兽药企业(包括委托方和受托方)委托生产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每半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并于收到企业委托生产报告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委托方和受托方是否符合前述委托生产实施范围,是否符合前述委托生产实施条件,已实施委托生产的同时要检查相关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是否符合要求。检查发现不符合委托生产实施范围和条件要求的,立即责令停止委托生产行为,并及时填写报送《兽药生产企业实施新版兽药GMP升级改造期间委托生产情况汇总表》;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未向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即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兽药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各省应加大对生产、经营委托生产兽药产品的监管力度,组织开展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活动时,应将委托生产兽药产品作为重点抽检对象。   (六)委托方和受托方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及时互相通报委托生产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情况和违法行为处理结果。涉及重大问题应及时报我部畜牧兽医局。   (七)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定期总结辖区内兽药委托生产活动和相关兽药产品监管情况,并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监管情况报我部畜牧兽医局。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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